國土計畫法

 

淺談114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確定延期六年)2031年正式上路

圖片11

壹、前言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起,全台灣土地預計於這一天開始,全面用「國土計畫法」,告別舊制「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從5月1日這一天起,對全台灣的土地與地主會有什麼影響呢?就讓我們在今天先用最簡單的方式,淺談一下國土計畫法的重點。

圖片12

 

貳、國土計畫法之四大分區及對應使用管制

以後全台灣的土地,將重新編定為以下四大類別,至於原本土地的用途與原本的申請項目,大多數還是可以保留,只是會多一關國土計畫審查小組的評估:

  • 國土保育地區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國土保育地區

  1. 第一類: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珍貴森林資源、生態資源、水源涵養等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的陸域地區。
  2. 第二類:鄰近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溼地周邊地區內,以及現況尚未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之離島等環境敏感程度較低的區域。
  3. 第三類:國家公園計畫地區。

第四類:屬於水源特定區、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內保護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其他都市計畫內屬於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之水系及保育相關分區及用地

  • 海洋資源地區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海洋資源地區

  1. 第一類之一: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區,如保安林、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國家級重要濕地等。
  2. 第一類之二:使用具排他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設置人為設施,如港區範圍、海底纜線或管道設置範圍、海堤區域範圍。
  3. 第一類之三:屬前兩項分類以外的海域重大建設計畫。
  4. 第二類:使用具相容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未設置人為設施,如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範圍、專用漁業權範圍、軍事相關設施設置範圍。
  5. 第三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之海域。
  • 農業發展地區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農業發展地區

  1. 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且滿足面積規模大於 25 公頃以上予農業生產使用比例達 80% 以上的區域。
  2. 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不符合農1 條件,或符合條件但面積規模未達 25 公頃或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未達 80% 以上的地區。
  3. 第三類:位於山坡地的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濟使用的林產業用地。
  4. 第四類:區域計畫時期的村區、原住民族聚落,提供農村、原民生活及相關設施使用。
  5. 第五類:都市計畫農業區,為優良農地且暫時沒有都市發展的需求。

四、城發展地區
1.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發展活動使用。
2.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發展活動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發展地區

  1. 第一類:不屬於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五類的都市計畫土地。
  2. 第二類之一:區域計畫時期的工業區、村區及特定專用區。
  3. 第二類之二:核發開發許可地區、獎勵投資地區。
  4. 第二類之三: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或具備城發展需求的儲備用地,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
  5. 第三類: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之村區

圖片13

 

參、國土計畫法之罰款

以後土地違規使用的罰則,會視現況規模大小而大幅提升:

一、罰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罰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
1.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2.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

三、罰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總而言之,目前看來就是替違規重罰這部份,先鋪一條路,請大家務必三思!

圖片1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159333

 

 

 

農地(老農)配建農舍是什麼?

 
 
何謂老農、定義在哪裡?
依農發條例規定,89年元月28日以前取得之農地,
 
可不受面積限制合法申請農舍,
 
89年元月28日以後取得之農地,
 
土地面積0.25公頃以上等同756.25坪以上之坪數
 
農發條例之前取得的農地地主,
 
我們一般通稱【老農】89年元月28日以前
就不受最小面積限制,【756.25】坪
 
修正後,規定農地面積須超過0.25公頃(約756坪),且地主稱為「新農」須在農地縣市設籍及持有土地2年以上,才可以蓋農舍,而且,農舍取得使用執照5年以上才可移轉所有權。但新法通過之前取得的農地,即俗稱的「老農」,不受上述的興建與移轉限制。
 
配建農地(田)的概念是什麼?
用地主名義(俗稱老農)去蓋,申請建照執照,完工之後,驗收無誤,使用執照下來,即可過戶給買方,不受5年始可移轉之規定
 
配建農地(田)付款方式
一、於買賣契約時註明,由買方提供資金,以賣方名義興建農舍,並須註明興建案如因法令變更或地主自身原因致不能興建時,本買賣解除。
 
二、賣方須同意買方就本宗土地申請「反設定」,設定金額為本宗土地出售金額+建屋金額。
 
三、需做"預告登記",以保障買方權益。
 
四、最後仍需做公證,白紙黑字,以為買賣雙方權益之保障
 
五、付款程序….簽約10%….無農舍證明及農業使用證明核發20%….建照核發40%(同時進行反設定申請,並須由賣方簽立同額本票方為有效設定)….賣方提出移轉產權證件30% (僅供參考付款比率應由買賣雙方協商簽定)。
 
配建農地(田)小知識
一、在89年1月28日以前登記之2500平方公尺以下農牧用地。
 
二、在89年1月28日以前登記田,有做過買賣移轉、贈與移轉、繼承移轉等移轉,改適用農發條例,不能配蓋。
 
三、興建農舍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農地農用地證明、無農舍證明。
 
四、向國稅局申請財產證明,會同建管課查察申請人在全國所有農地有無違規使用情形。
 
五、配建案在使用執照核發後即可移轉,以策安全,然後再進行後續之工程,如…造景,圍牆等工程。
 
六、有些配建案為了安全,設計時設計為三層樓之基礎,但申請興建一層樓,於一層樓興建完畢,拿到使照,就移轉所有權了,然後再申請變更設計,興建其餘樓層。
 
七、都市計畫區農牧用地,可以任意分割,例如老農本無農舍,但有600坪田,,先用老農名議分割出200坪,興建第一間農舍,完成移轉後,又無農舍了,,再分割出200坪,又申請興建第二間農舍,又移轉,又無農舍了,又興建第三間農舍再移轉,即農地使用權益極大化.,非都市計畫農牧用地就不可以了。

 

 

55204